清远市摄影家协会章程

总则

第一条 本会称为“清远市摄影家协会”,英文译名QINGYUA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”。

第二条 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、由全市摄影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学术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
联系广大摄影家的桥梁和纽带,是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,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。

第三条 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。尊重艺术规律,发扬艺术民主,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,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,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、民主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。

第四条     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,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。

第五条      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;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;学习业务和科学   文化知识,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。

第六条    本会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,努力学习钻研业务,加强实践,勇于创新,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,不断提高摄影艺术创作思想、文艺水平。对优秀的摄影家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、推荐和奖励。

第七条    大力推动摄影艺术的研究和评论活动,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、不同学术流派的自由讨论,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。

第八条   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摄影活动,培养和发掘摄影新生力量。加强与各县摄影家组织的联系,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,使我会真正成为全市摄影家之家,为发展我市摄影事业而努力。

第九条       积极与海外摄影家建立联系,开展各种摄影艺术交流,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。

第十条      维护我国宪法赋予会员的政治和经济权益,保障会员从事创作、评论、研究、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。

  会员

   第十一条  凡有认本会章程,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,作出成绩,并在本市内有一定影响的摄影家(包括从
       事摄影理论、教育、编辑、翻译和组织工作),经本人申请,两名本会会员介绍,并由所属县
       文联、摄协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,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(具体条件可参
       照本会根据章程制定的发展会员细则执行)。

  第十二条 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、交纳会费的义务;有选举、被选举权;有对本会工
       作及领导人的建议、批评监督权,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权。会员退出会自由。

   第十三条 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   第十四条 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,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,可停止或取
       消起会籍。

   第十五条 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交纳会费,如连续两年不交者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
   第十六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(上届理事会)和当选代表、
       特邀代表组成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,由理事会代行职权;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。理事会
       任期为五年。

  第十七条  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名。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,由主席团通过任命,协助正副主席
       处理日常会务工作。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。

  第十八条  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。必要报告经上级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主席团会议由主席
       或主持日常的副主席召集,每年召开若干次。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届召开若干次。

  第十九条  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加与协会的重要活动,努力做好领导工作,密切联系会外群众。

  第二十条  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,由主席团聘任。

 经费

  第二十一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1、国家拨款 2、会员会费 3、社会其他合法收入。

 附则

  清远市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清远市。

 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。